關于印發《自愿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閩招協〔2021〕22號)
關于印發《自愿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工程建設領域自愿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福建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制定《自愿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的指導意見》,請參照執行。
一、《自愿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的指導意見》所稱自愿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以外的且依法不適用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工程建設招標項目,自愿采用招標方式并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公共服務平臺)發布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工程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項目有另外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自愿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布活動由省發改委進行監督管理,由省招標投標協會負責日常管理。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相關時限要求參照省級規范性文件執行。申請在省公共服務平臺開通賬號發布自愿招標項目的單位前需簽署《福建省招標投標行業自律公約》(詳見附件)。
三、自愿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規定應當載明的內容。
四、自愿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五、自愿招標項目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
(三)中標人名稱及其中標金額。
六、自愿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在其他媒介公開,必須確保內容一致。其他媒介轉載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改變其內容,應注明信息來源。
七、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采用數據電文形式,并由招標人進行電子簽名,向發布媒介提供已進行電子簽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證書)、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的原件掃描件,或者已進行電子簽名的能夠證明項目真實性、合法性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招標人無法進行電子簽名的,可授權招標代理機構進行電子簽名并提供招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授權書。發布招標公告前招標人與招標代理需提供保證信息發布屬實的承諾書。
八、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數據規范要求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發布媒介應當自收到起12小時內發布。采用電子郵件、電子介質、傳真、紙質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錄入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發布媒介應當自核驗確認起1個工作日內發布。核驗確認最長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
九、發布媒介應當確保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10年內可追溯,采取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的措施做好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布工作:
(一)免費提供自愿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服務,并允許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及時查閱前述招標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二)通過專門欄目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費提供信息歸類和檢索服務,對新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標識,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查閱。
(三)實時統計本媒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舉報;認為發布媒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向省發改委投訴、舉報。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發布媒介從事危害國家利益及信息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危害發布媒介系統安全正常運行的行為及當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福建省招標投標協會
2021年7月1日
附件
福建省招標投標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健全省招標投標行業誠信自律機制,促進招標投標企業自覺履行守法、誠信的社會責任,維護招標投標企業的合法權益,自覺抵制失信、違規、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招標投標事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福建省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單位應當簽署和遵守本公約,鼓勵非會員單位簽署和遵守本公約。招標投標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本公約。本公約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人均指簽署公約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統稱簽約人。
第三條 簽署公約自愿,退出公約自由。協會會員退出公約時,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章 公約的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 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并對簽約人的履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設立誠信監督機構,負責公約的解釋、修訂和監督、檢查;建立簽約人的信譽檔案;宣傳和樹立守法守信的先進典型;受理投訴、舉報、申訴以及對違規、違反公約、失信、侵權行為的調查、鑒定、仲裁。
第三章 簽約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簽約人的權利:
1、要求協會維護其正當權益,并對違約和不當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2、列席協會對有關違反公約或不當行為調查處理的聽證或核查會議;
3、抵制并投訴、舉報違反公約、失信或不當行為,并提出懲戒處理建議;
4、為本單位或本人違反公約、失信或不當行為的處理進行辯護;
5、監督協會誠信監督機構,有權向協會投訴、檢舉誠信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或有失公正的行為。
第七條 簽約人的義務:
1、守法、守信,自覺履行公約,維護市場秩序及招標投標制度的規范發展;
2、堅決抵制并投訴、舉報簽約人違反公約、失信、賄賂或其他違法、不當行為。投訴、舉報應當采用署名的書面方式,并附相關證據;
3、協助協會誠信監督機構對違反公約、失信或違法、不當行為的調查處理;
4、配合協會誠信監督機構對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公約、失信或違法、不當行為的調查處理;
5、配合協會建立招標投標信息系統;
6、配合協會完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
7、配合協會不定期對行業內各單位相關情況進行調研,并實時按實際調研情況在協會會刊、網站公告。
第四章 招標人自律守則
第八條 招標人必須依法從事招標活動,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九條 招標人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不得采用化整為零等違規手段規避招標或虛假招標;不得擅自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改為邀請招標或將應當邀請招標的項目改為直接發包或直接采購。
招標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招標、開標、評標、辦理核備手續;屬公開招標的,應在規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條 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核備,可以自行組織招標,否則,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人代理招標業務。
第十一條 招標人采用委托招標的項目,可以通過競爭方式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招標代理人;嚴禁以收取代理費回扣、簽訂陰陽合同或幫助意向投標人中標等不正當要求作為選擇招標代理人的條件。招標人不得與招標代理人或投標人串通,進行暗箱操縱招標以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招標人在投標資格、評標辦法中不得違法設置障礙或技術條件,歧視、排斥外地、外系統或不同所有制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為特定投標人設定有利條件;不得強制為投標人指定聯合體或分包商。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示范文本規定的基本內容、格式、程序編制和修改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及其合同條款不得設置違法、違規或苛刻條款侵害投標人的正當利益,強制投標人低于成本價競爭。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不得違法干預、引導或串通專家的評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按規定程序選擇確定中標人,并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約定的條款,及其中標結果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協議,不得隨意改變招標內容和中標價格,亦不得簽訂違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指使、授意或認可中標人違法轉包或違規分包。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評標、標底等有關保密內容。
第五章 投標人自律守則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從事投標和其他交易活動,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投標人當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得出借、買賣、偽造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資產業績、等相關資信證明文件和印章,嚴禁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投標人的名義投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參與工程、貨物、服務項目投標必須具有國家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質、業績或許可條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程序。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投標和中標資格。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堅決抵制和杜絕串標、圍標、哄抬報價、賄賂、回扣等違法投標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違背國家有關價格規定或低于成本價競爭。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嚴格按中標條件簽訂和履行合同,不得將項目違法轉包、掛靠承包和違規分包。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采取虛假、誹謗、惡意投訴等違法或不正當手段損害、侵犯同行企業的正當權益。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對違法和不公正行為投訴時,應保證投訴內容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合法。
第六章 招標采購代理人自律守則
第二十七條 招標采購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活動,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招標采購代理人應自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秩序,堅決抵制串通投標、暗箱操作、徇私舞弊、違法交易。
第二十九條 招標采購代理人應依法訂立和認真履行招標代理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 招標采購代理人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配備足夠的專職從業人員,并加強專職從業人員的培訓及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使之具備相應的職業能力。
第三十一條 招標采購代理人不得出借、買賣、涂改和偽造營業執照、資格業績等有效證件。
第三十二條 招標采購代理人應堅決抵制盲目壓價、惡意競爭行為,嚴禁采用合同外讓利或簽訂陰陽合同等不正當手段壓低招標代理費。
第三十三條 招標采購代理人不得與行政機關、招標人、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不得接受同一項目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兩種業務。
第三十四條 招標采購代理人應嚴格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聘用業務人員,依法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注重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素質培養。
第三十五條 招標采購代理人應自覺保護知識產權,不得抄襲、盜用他人的咨詢成果、招標文件專用版等技術資料,不得竊取同行商業機密。
第七章 違約處理
第三十六條 簽約人如違反公約自律條款,協會秘書處核實,并提請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將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影響和損失等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通報批評、責成書面檢查,并在協會網站上公告;
(二)暫停協會會員資格半年、一年,并在協會網站上公告;
(三)取消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單位資格,并解除相應的協會職務,并在協會網站上公告;
(四)取消協會會員資格,并在協會網站上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協會將對公約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評優活動。
第三十八條 公約于2020年12月23日經福建省招標投標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公約經協會或百分之十以上公約成員單位提議,并經二分之一以上公約成員單位或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可以修改公約。
第四十條 協會負責本公約的解釋、修訂并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簽約人: